福莱新材:福莱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2-064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
公司”)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公
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嘉兴支行”)
申请的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公司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11,696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申请
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与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富利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总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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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0亿元的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结
束。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本次公告的对外担保事项在上述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3 月 31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注册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迟富轶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
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
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烟台富利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烟台富利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2,485,663.77 133,298,578.43
负债总额 101,667,522.42 2,942,632.27
银行贷款总额 96,96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4,510,320.54 2,751,360.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0,818,141.35 130,355,946.16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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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4,776,088.90 49,797,641.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2,195.19 355,946.1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3、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止。
5、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
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8.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
8.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
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8.4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
年。
8.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
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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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
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公司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
债务,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风险可控。因此,烟台富利公司本次申请综合
授信由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建立有完善的担保风险防范机制,从决策审批、
总额控制、资产负债率管控等方面规范公司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烟台
富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
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烟台富利公司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
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为烟台富
利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13,506 万元(含本
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1%。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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