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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1-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上
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卞朝帆、孔磊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柯和健、卞朝帆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扫描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


                                     1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扫描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
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福莱新材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
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
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
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福莱新材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以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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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与公司高管就募
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
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福莱新材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2022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1,493.11 万元(未经审计),较上年
同期增长 11.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361.49 万元(未经审计),较上
年同期下降 32.36%。主要原因是受国内新冠疫情波动影响,市场需求发生阶段
性萎缩,行业竞争态势更加激烈,公司为提高市场占有率,维护重要客户市场份
额,阶段性的推出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保证了销售收入的持续增长,但同时也
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利润。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等,并经与高级管理人
员沟通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

                                    3
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2、日常必须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继续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

    3、应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福莱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福莱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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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福莱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福莱新材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福莱新材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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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朝帆                 孔    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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