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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3-31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三月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或“本所”)为具有从事
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莱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福莱新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
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1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决策程序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福莱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
见》。

    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2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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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
指标无法成就,公司拟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81,478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拟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59,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等相关事宜。根据相
关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以外,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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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无法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第二条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若因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而
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业绩考核(净利润)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1.57 亿元           1.41 亿元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A≧Am                100%
         实际完成净利润 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