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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3-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福莱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

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福莱新材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 2023

年度拟为购买公司产品的优质客户银行按揭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额

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具体担保金额与事项仍需与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后确定,以正式签署的协议

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自行决定为客户的担保事项,不

再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产品销售事项及所涉需要提供

信用担保的客户尚未确定,无法确定被担保对象及其资产负债率等,因此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将利用严格的风控系统,根据客户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征信信息授权,对客户

进行资信评估,通过查询央行征信系统、第三方外部数据平台等方式,对客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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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认证,并核实其是否具有犯罪记录、法院执行信息及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库等情形

进行核查,评定其欺诈风险等级。

    公司通过上述风控手段,确保筛选对外担保的对象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

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 70%。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客户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及银

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二)担保额度

    公司拟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的客户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二年的担保,该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在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三)协议签署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将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公司相关规定流程进

行审核后再行签署。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对客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及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并要求客

户就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加入进来的客户

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及子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3、公司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房

产抵押、动产质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公司将谨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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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客户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

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本次是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

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公司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去本次为客户担保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 32,43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96%。除此以外,无其他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七、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为购买公司产品的优质客户银行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有助于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高市场竞争力。本次

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

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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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莱新材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履行

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福莱新材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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