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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恒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0-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杭州安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9
号 ) , 同意 杭州 安恒信 息 技术 股份 有 限公司 向 社会 公开 发 行人民 币 普通 股
18,518,519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为 74,074,07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8,590,267 股,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15,483,808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7 名股东,限售
股股份数量为 21,685,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6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
份 4,112,271 股登记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74,074,075 股增加至 78,186,346 股;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31.835 万股登记,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
78,504,696 股。除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事项外,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有关股东作出的具体
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果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安恒信息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
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
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安恒信息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
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安恒信息所有。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安恒信息股份总数的25%;本人辞去董事、
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的安恒信息股份;本人辞去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半年后,如仍为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员工(本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限
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


                                   2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8、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
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
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
情况。

    (二)股东嘉兴市安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安恒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安恒信息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
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3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
则本企业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安恒信息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安恒信息所有。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企业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均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
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
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的情况。

    (三)朗玛十一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华金领越智能
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杭州牵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
州禧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安恒信息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4
        情况。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4、本企业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均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
        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
        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
        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1,685,02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1     范渊                           10,018,362                     12.76      10,018,362          0
       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
 2                                     5,000,000                      6.37       5,000,000          0
       (有限合伙)
       嘉兴市安恒投资管理合伙
 3                                     4,999,990                      6.37       4,999,990          0
       企业(有限合伙)
       朗玛十一号(深圳)创业
 4                                      555,556                       0.71         555,556          0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产
 5                                      555,556                       0.71         555,556          0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     杭州牵海创业投资合伙企           277,778                       0.35         277,778          0


                                                   5
       业(有限合伙)
       台州禧利股权投资合伙企
 7                                     277,778                 0.35     277,778        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21,685,020               27.62   21,685,02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1,685,020                    36

合计                        -                           21,685,020                     -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安恒信息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2)安恒信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
        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安恒信息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安恒信息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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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佳佳                李   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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