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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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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本所接受安恒信息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
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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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安恒信息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安恒信息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
恒信息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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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根据 2020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6 人变为 222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0.0700 万股调整为 138.12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780 万股调整为 10.0280 万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 148.14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
见。
     根据 2020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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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4.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
意意见。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因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17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派送股票红利,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34.45 元/股相应调整为 134.25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
条件已达成,由于 222 名激励对象中 2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人考核
未达标不符合归属条件,同意公司为其他 201 名激励对象办理 31.83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归属事宜,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5,55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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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 年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9 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
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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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 第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ZF10505 号):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1,820,328,069.14 元,较 2019 年收入
率不低于 50%。
                                         944,032,874.31 元增长 92.82%,符合归属条
                                         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
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
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02 名(剔
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除第一个归属期离职的 20 名激励对象),
  评价标准      合格        不合格       其中 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
  个人层面归属                           183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均为“合格”,
                1           0
  比例                                   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
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83 名激励对象达到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本
次可归属数量为 29.4225 万股。
     (三)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于本次归属前有
19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4,625 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62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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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及作废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股票作废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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