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蓝特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上审议的《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金额是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 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