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1-09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0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1 年 1 月 8 日
授予数量: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
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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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
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
015)。
4、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4)。
5、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
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50 万股,有 1 名激励对象申请放
弃授予其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5 万股;有 4 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50 万股,有 1 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0.5 万股,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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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7 人调整为 4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量由 266.00 万股调整为 254.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预留数量由 64.00 万股调整为 76.00 万股,其中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反之,若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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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并同
意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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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 月 8 日。
2、授予数量: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
3、授予人数:43 人。
4、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 12.00 元
/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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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7、权益分配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
本次获授的限 划公告日公
序 性股票占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总量
号 司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6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姚良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12.12% 0.10%
2 胡剑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7.50 5.30% 0.04%
小计 57.50 17.42% 0.14%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41 人) 69.50 21.06% 0.17%
预留 38.00 11.52% 0.09%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65.00 50.00% 0.41%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
本次获授的限
序 性股票占 划公告日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总量
号 司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姚良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12.12% 0.10%
2 胡剑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7.50 5.30% 0.04%
小计 57.50 17.42% 0.14%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41 人) 69.50 21.06% 0.17%
预留 38.00 11.52% 0.09%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65.00 50.00% 0.41%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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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并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无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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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和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相应股份支付费用按本激励计划
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进行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389.12 1,645.92 1,645.92 768.10 329.18
注:1、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预计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和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此
外,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
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
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蓝特
光学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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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
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
(三)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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