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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特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1-09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蓝特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上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47 人调整为 4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由 266.00 万
股为 254.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预留数量由 64.00 万股调整为 76.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2.00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