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2-01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高
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分别延
长至 2023 年 9 月及 2022 年 12 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
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公司决定将
募投项目“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
建设期分别延长至 2023 年 9 月及 2022 年 12 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
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 号)
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90 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 15.41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3,026.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513.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5,513.6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健验[2020]37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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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
下:
原预计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规模(万元) 使用规模(万元)
1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4,138.16 26,819.97
2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6,594.73 20,893.6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7,800.00
合计 70,732.89 55,513.60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承
诺募集资金投入分别为 26,819.97 万元、20,893.63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分别为 3,889.75 万元、3,821.12 万元。原计划于 2022 年
3 月达到约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
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
2022 年 3 月 2023 年 9 月
地建设项目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
2022 年 3 月 2022 年 12 月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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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受境内外新冠疫情反复等因素的影响,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涉及的基础装修、
设备采购等受制约;同时“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于下游 VR/AR
市场终端产品推进节奏低于预期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
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3 年 9 月,将“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
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
的,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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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五、上网公告文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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