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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特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2-07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是依据《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作出,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
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
项目”追加投资。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
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
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
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
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