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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特光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2023-01-0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特光学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胡剑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已办

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离职后,胡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胡剑先生,197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1995 年 3 月至 2019 年 2 月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开发部部
长、接入事业部副总经理、TD-SCDMA 产品总经理、标准研究部总经理、行业

资讯创新团队总经理、行业方案部总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胡剑先生持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75,000 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175,000 股。胡剑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75,000 股第一类限制
性高股票将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75,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作废。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及专利情况

    胡剑先生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参与公司玻璃非球面部门、微纳光学部门的研
发及平台创建等工作,目前已完成工作交接,其离职不会对研发项目、部门运营
管理造成不利影响。胡剑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共参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1 项,
所获专利为与公司其他研发人员共同研发。
   (三)保密协议情况




                                     1
    根据公司与胡剑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关于公司商业机
密和知识产权秘密的保密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胡剑先生对其知悉公司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现胡剑先生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胡剑先生负责的工作均已完成交接,公司的研究开发、部门运营管理以及生
产经营等工作均有序推进。胡剑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在玻璃光学元件冷加工、玻璃非球面透镜热模压、高精密模具设计制造、
中大尺寸超薄玻璃晶圆精密加工等领域具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已建
立了完备的研发技术及管理体系。截至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 101 人、130 人、245 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
为 15.21%、17.15%、21.21%,研发人员数量保持稳定增长。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                          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本次变动前       徐云明、徐明阳、高峰、李青松、胡剑

    本次变动后       徐云明、徐明阳、高峰、李青松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胡剑先生已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公司
各项研发项目正常推进。公司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

不断进行研发体系、研发团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多种方式为公司研发团队培养
后备新生力量,引进优质人才,持续搭建研发人才梯队,确保公司的研发创新及
技术进步能力。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胡剑先生签署的相关协议对知识产权、保密

义务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胡剑先生任职期间参与研究所获得
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公司所有,胡剑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与技术创新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胡剑先
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时   锐             李   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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