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董事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3-02-08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0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股东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特
光学”)董事王晓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0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19%。
股东张引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6%。王晓明先
生、张引生先生均参股/控制蓝山投资有限公司并分别担任董事长、董事,二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2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16%。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王晓明先生、张引生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2,950,000 股,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323%。其中,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2,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7323%,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2,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比例不超过 0.6826%,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进行。董事王晓明先生还需遵守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规定。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
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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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王晓明先生及股东张引生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
知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董事、监事、 IPO 前 取 得 : 11,086,000
王晓明 11,086,000 2.7519%
高级管理人员 股
张引生 5%以下股东 200,000 0.0496% IPO 前取得:200,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王晓明 11,086,000 2.7519% 王晓明和张引生均参股
/控制蓝山投资有限公
司;王晓明、张引生分
第一组 张引生 200,000 0.0496%
别在蓝山投资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董事。
合计 11,286,000 2.8015% —
备注:本表取值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导致本表合计持股比例与上文有所差异。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2022/2/8~ 2022 年 9 月 24
王晓明 3,101,193 0.7698% 15.30-18.89
2022/9/1 日
2022/2/14~ 2022 年 9 月 24
张引生 8,743,400 2.1704% 15.15-23.06
2023/1/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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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 计划减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数量(股)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750,000 过: 持,不超过:
股 0.6826 2,750,000 股
2023/3/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王晓明 % 大宗交易减
2023/6/1 格 得 金安排
持,不超过:
2,750,000 股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0,000 过: 持,不超过: 2023/3/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张引生
股 0.0496 200,000 股 2023/6/1 格 得 金安排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董事王晓明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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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
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
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
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
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股东张引生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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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
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
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
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
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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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
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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