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2-19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
求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认真审阅并全面
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
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
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962.0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31.13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601 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
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则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签字:
郑 文 游海龙
田雨甘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