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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扬芯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5-0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扬芯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利扬芯片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
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5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100,000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6,05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5,109,441.95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0,942,558.05 元。

    截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1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实施主体
   1      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             40,991.20         31,800.06    上海利扬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294.20         10,294.20    上海利扬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利扬芯片
                 合计                      56,285.40         47,094.26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变更“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本次变更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变更对比     实施主体     投资额                  实施地点
                                     (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 2229 号 3 幢 1 层、
                         上海利扬    31,800.06
                                                 2层
             变更前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
 芯片测试                利扬芯片        0.00
                                                 路2号
 产能建设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 2229 号 3 幢 1 层、
 项目                    上海利扬    20,000.00
                                                 2层
             变更后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
                         利扬芯片    11,800.06
                                                 路2号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 2229 号 3 幢 1 层、
                         上海利扬    10,294.20
                                                 2层
             变更前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
                         利扬芯片        0.00
 研发中心                                        路2号
 建设项目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 2229 号 3 幢 1 层、
                         上海利扬        0.00
                                                 2层
             变更后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
                         利扬芯片    10,294.20
                                                 路2号
    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利扬创芯

片测试有限公司增资 20,000.00 万元专项用于实施“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具体详见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除上述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并未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
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新增利扬芯片,新增实施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路
2 号。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
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上海利扬变更为利扬芯片,实施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
道莫屋新丰东二路 2 号。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
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