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9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
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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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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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 互动;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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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
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
站。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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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联系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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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
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
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
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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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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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
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
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
划和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投资者关
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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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需修改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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