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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瑞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19-11-0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

       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
[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等有关规则,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
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对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新
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宏德”),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
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东证宏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城可园南路1号2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小筠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9月16日

    营业期限:2019年9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
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东证宏德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保荐机构核
                                    1
查,东证宏德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东证宏德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二)股权结构

    东证宏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东莞证券                          100.00%
                      合计                                         100.00%

    (三)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东证宏德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
资子公司,东证宏德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东证宏德与发行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证宏德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
    (六)本公司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
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
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2,149.34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7.46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东证宏德参与,无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
资者安排。

    3、选择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东证宏德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4、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东证宏德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3
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
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
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
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东证宏德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证宏德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5、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东证宏德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

       6、限售期限

    东证宏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东证宏德跟投,无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
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
限进行约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证宏德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4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

查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东证宏德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证宏德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东证宏
德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晓枭                 杨   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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