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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1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
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
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已经详细审阅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
资料,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平、自愿
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鲁春艳   鲁瑾   潘东晖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