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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瑞新材:联瑞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
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21 号—租赁》(财
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
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了关于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
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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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
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
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
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
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的现值进行计量,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计
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准则解释第 14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
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
更的会计处理。要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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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
调整。
    3、准则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
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
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
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分成员单位是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还是
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分别明确了成员单位、财
务公司及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项目,并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项目是否能进行抵销进行了明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公司按照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
                                    3
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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