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联瑞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
理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有关规
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综合考虑了
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股本状况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鲁春艳 鲁瑾 潘东晖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