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张晓枭、杨娜 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25 楼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联瑞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已满。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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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张晓枭、杨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00
法定代表人 李晓冬
注册资本 124,661,430 元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办公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 柏林
联系电话 0518-8570393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联瑞新
材签订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联瑞新材的持续督导义务。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
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
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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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
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
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联瑞新材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联瑞新材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2019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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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分别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9,034.63 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345.57 万元和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2019 年 12 月 17 日及 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 69,000,000.00 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并转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
2、2020 年 12 月 16 日及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 69,000,000.00 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并转入公司一般存款账户。
3、2021 年 12 月 29 日及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 69,000,000.00 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并转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
4、2022 年 12 月 30 日及 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37,000,954.93 元(含利息及现
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上述历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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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2、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3、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上述历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019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分别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0.6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保荐机构对上述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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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联瑞新材(连云港)有限公司分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
财务资助。保荐机构对上述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关联交易
1、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节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专利技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全资子公司联瑞新材 (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股
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签署《技术转让(专利
权)合同》,子公司拟受让生益科技的专利技术,涉及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
2、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0.50 亿元与关联方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
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生益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资生益君度科技投资
基金。
保荐机构对上述历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联瑞新材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联瑞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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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联瑞新材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
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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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晓枭 杨 娜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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