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经纬恒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10 66578066 Fax:86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E-mail:guantao@guantao.com             Street, Beijing,100032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2583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23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路7号致真大厦D座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开时
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下同)合计 10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
量为 83,997,074,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1.6487%。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即 A 类股份)的股东 1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8,526,316 股,对应
所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 51,157,896(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为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下同),特别表决权股东
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72,110,995,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44.3401%;其他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普通股(即 B 类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为 11,886,079,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为 7.3086%。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9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36,350,270,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为 22.35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9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120,347,3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
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74.000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
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
为 4,632,854,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2.8487%。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
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增资
及提供借款的议案》;
    (2)《关于对外投资建设经纬恒润天津新工厂的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每一特
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B类股份)的
表决权数量的六倍。




                                   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增资及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120,328,34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842%;
反对19,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58%;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13,854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5899%;反对19,0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4101%;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2)《关于对外投资建设经纬恒润天津新工厂的议案》;
    同意120,328,34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842%;
反对19,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58%;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13,854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5899%;反对19,0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4101%;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0,328,34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842%;
反对19,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58%;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13,854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5899%;反对19,0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4101%;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