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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2021-08-20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
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
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及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
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除通知存款以外的投资产品,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
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中
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必须
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内,董
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
方应为财务状况、诚信记录良好、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中低风
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
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
    第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执行。

    第六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负责现
金管理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 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
调研、论证,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建议。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投资品种进行安
全的短期现金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
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公司信息披露
审批流程后,对现金管理相关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章 保密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除外。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
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