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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煜邦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的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
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
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
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形成长
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
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
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
长性。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设置业绩考核指标: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营业收入、净利
润平均数平均数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均
不低于 30%、60%、100%。(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
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金元




       寇日明




       杨之曙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