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煜邦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4 号),公 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118,300 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76,472,980 股, 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40,555,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65%; 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5,917,3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5%。有流通 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1,583,158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29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共计 83,052,047 股,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数的 47.06%,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本次限售 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因素导致股本 1 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限售期承诺如下: (一)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勇丽莹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 有;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2 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 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计算持有煜邦电力 5%以上股份的股东青岛静远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联盟中资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钱惠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 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3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 股份。 3、煜邦电力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 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果煜邦电力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煜邦电力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如果煜邦电力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监高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 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 4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 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 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煜邦电力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 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 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5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煜邦电力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 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申请上市的战略配售股份股东承诺: 资管计划获配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控股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83,052,047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47.06% 6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4,411,830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煜邦电力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78,640,217 股,限售期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 股占公司 股东名称 股数量 流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总股本比 (股) (股) (股) 例 1 李勇 3,660,657 2.07% 3,660,657 0 2 杨晓琰 2,681,614 1.52% 2,681,614 0 3 张琪 1,614,350 0.91% 1,614,350 0 4 秦文波 1,614,350 0.91% 1,614,350 0 5 王凤英 1,076,233 0.61% 1,076,233 0 6 寇凤英 1,046,635 0.59% 1,046,635 0 7 钱惠高 980,446 0.56% 980,446 0 8 李宁 896,861 0.51% 896,861 0 9 范亮星 896,861 0.51% 896,861 0 10 黄朝华 448,431 0.25% 448,431 0 11 鲍艳 448,430 0.25% 448,430 0 12 张荣芳 179,372 0.10% 179,372 0 13 陈爱国 179,372 0.10% 179,372 0 14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714,286 6.07% 10,714,286 0 15 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9,394,798 5.32% 9,394,798 0 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6 7,780,269 4.41% 7,780,269 0 伙) 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17 7,174,888 4.07% 7,174,888 0 企业(有限合伙) 18 北京众联致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6,547,085 3.71% 6,547,085 0 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 19 4,411,830 2.50% 4,411,830 0 鑫众煜邦电力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 7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 股占公司 股东名称 股数量 流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总股本比 (股) (股) (股) 例 产管理计划 20 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77,904 1.97% 3,477,904 0 21 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78,689 1.86% 3,278,689 0 22 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55,207 1.45% 2,555,207 0 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 2,375,000 1.35% 2,375,000 0 伙) 24 龙赢富泽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00,000 1.13% 2,000,000 0 北京瞪羚金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25 1,846,154 1.05% 1,846,154 0 伙) 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26 1,785,714 1.01% 1,785,714 0 限合伙) 北京君行乾晖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 27 1,740,000 0.99% 1,740,000 0 伙) 辽宁联盟中资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28 1,353,754 0.77% 1,353,754 0 伙) 29 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2,857 0.51% 892,857 0 合计 83,052,047 47.06% 83,052,047 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 2:北京众联致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名为:北京众联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五)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78,640,217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4,411,830 12 合计 83,052,047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煜邦电力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煜邦电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煜 邦电力关于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煜邦电力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