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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朱老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3-0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10305-00005号




致: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施铭鸿律师、余申奥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
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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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决定于2022年3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21年2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3月8日上午9:30在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朱先明先生主持;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2年3
月7日15:00—2022年3月8日15:00。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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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网络投票统计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6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012,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
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2,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无中小投资者出席及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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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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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施铭鸿




                                        承办律师:

                                                           余申奥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