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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朱老六: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2-027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102,592,561.2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2,18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26,566,8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的权益分派没有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未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之“第二节 利润分配”中“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的
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一)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发生时,
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 每个年度的
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
权衡后提出预 案。
    (二)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 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
究论证: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
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三)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
立意见。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 应当先从
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
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机制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
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
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
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与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
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公司制定了精
选层挂牌后未来三年及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长春市
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0-078)。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
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在精选层挂牌后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
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10、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同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