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朱老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5-2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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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10305-00006号
致: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施铭鸿律师、余申奥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
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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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司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先明先生主持;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2022年5月19日15:00—2022年5月20日15:00。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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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统计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8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013,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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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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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13,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1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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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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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施铭鸿
承办律师:
余申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