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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国航远洋:公司治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30  

                        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3-050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及《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会中应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
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
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五)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
署监事会重要文件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
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
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监事会议题应事先拟定,并提
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
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以监事会的名义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余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
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可向股东大会提议撤换。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
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
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
公司档案应一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任何人不
得毁损和涂改。


                         第七章 决议公告和决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监
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
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指定特定监事作为联系人
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会议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矛盾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主席
提出修改意见稿,由监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修改亦同。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