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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国航远洋:公司治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0  

                        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3-047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
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
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
诚实守信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
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都要参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会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并披露。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
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只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
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