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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众汽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12-10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1-123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上市后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表
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

德众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

他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认识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计

   算。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1%以

上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

董事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本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上市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本所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本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

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

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都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