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德众汽车: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12-10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1-121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上市后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表
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
务,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2】名。
第4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
工作。
第5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6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事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审议公司担保事项,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八)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350 万元。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对于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
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
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对于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标准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7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8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未达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议、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9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并及
时披露。
第10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11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12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
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
决策材料。
第13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
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
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
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14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15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6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书面方式记名或举手表决。
第17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18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19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20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21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22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23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24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系对《公司章程》的细化及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以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之相应修订内容为准,且本规则应及时随之进行修订,
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25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施行。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