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德众汽车:承诺管理制度2021-12-10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1-124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上市后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表
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
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与公司有关主体(以
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
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
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
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
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