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5-25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投资设立深圳机场免税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
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深圳机场免税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机场商业资源价值,打造世界一流的机场
免税品店,按照深圳机场免税招标方案,公司拟与中标单位深圳
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免集团”)成立
合资公司,共同经营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和福永码头免税店。
通过成立合资公司,将加强公司与深免集团的协同合作,共
同提升深圳机场免税店运营管理能力,并以机场免税店为基点进
一步挖掘新的收入增长点,增加业务收益。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
创新航站楼内免税商业资源利益共享模式,推动公司与深免集团
1
在旅客流量资源和商业变现能力等方面有机结合。本次与关联方
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
根据拟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深免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前期,公司与深免集团等签订了深圳机场 T3 航站楼进出境
免税店项目租赁合同,由深免集团经营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
现公司拟与深免集团成立合资公司经营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
店。按照进出境免税店管理相关规定,需由合资公司与本公司签
署租赁协议,因此,公司需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由合资公司
2
承接深免集团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同其他内容未
作任何变更。
本次变更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经营主体,是公司顺应行
业发展趋势,做大、做强、做优免税业务,提升免税业务盈利能
力,充分实现深圳机场免税店资源价值的关键举措。本次关联交
易仅涉及原租赁合同运营主体变更,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租
金标准等均与原租赁合同保持一致,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深免集团、合资公司及深圳机场航空
城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3 年 5 月 2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