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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9-29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8)。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

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6 人,代表股份

258,236,7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259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46,732,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268 %。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11,504,2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991%。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862,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5955%;反对 11,36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998%;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449,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2999%;反对 11,3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799%;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2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519,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7862%;反对 5,7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107,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011%;反对 5,7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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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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