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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8月)2023-08-1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

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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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少于三人时,公司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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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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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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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共三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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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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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予以采纳。公司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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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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