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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0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D0025 号


致: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1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2日、2023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四川和谐双马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和谐双马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为“会

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9日下午2:00整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

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2023 年 8 月 9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交 易 日 的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

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9人,代表股份530,237,194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53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5,792,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1617%;

    反对4,444,7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38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同意529,001,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669%;

    反对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3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9,001,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669%;

    反对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3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529,001,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669%;

                                   4
   反对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3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的议案》

   同意529,001,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669%;

   反对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3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28,957,3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586%;

   反对1,27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28,943,5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560%;

   反对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331%;

   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继续履行管理协议

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35,654,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5
的96.6492%;

   反对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5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

中 心 ( 有 限 合伙 ) 、 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关于选举谢建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76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5900%。谢建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关于选举林栋梁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761,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5901%。林栋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3《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7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5818%。黄灿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4《关于选举陈长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76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5900%。陈长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关于选举姚立杰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
    表决结果:同意534,636,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8297%。姚立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关于选举许劲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4,626,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8279%。许劲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3《关于选举周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010,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4.1109%。周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01《关于选举吕蕾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743,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5868%。吕蕾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02《关于选举覃义峰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743,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5868%。覃义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

                                    7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谢建平先生、林栋梁

先生、黄灿文先生、陈长春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姚立杰

女士、许劲生先生、周立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吕蕾女士、

覃义峰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焦新哲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金凤




                                                     唐雪妮




                                                 202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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