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8月)2023-08-1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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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人员组成........................................................................................3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决策程序........................................................................................6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7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7
第七章 回避制度.........................................................................................9
第八章 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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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建立健全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和谐
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核标准
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负责审查、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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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和薪
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
和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重要分公司、重要子公司及重
要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上
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遵循公正、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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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审查和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组织和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七)拟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八)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其进行
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
提案依据董事会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
可实施。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
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
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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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考核程序:
(一)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八)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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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
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
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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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现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
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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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披
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
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
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参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规定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参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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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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