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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瑞股份: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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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股份”)的委托,指派陈

伟、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瑞股份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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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东瑞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

上刊登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

蝴蝶岭工业城 01-11 地块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瑞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瑞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均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瑞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

表的股份总数 159,062,000 股,占东瑞股份总股本的 74.74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瑞股份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651,543 股,占东瑞股份总股本的 0.3062%。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东瑞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瑞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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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80,873,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

反对 4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6,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652%;反对 4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48%;弃权 0 股。

    股东袁建康、东莞市东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袁伟康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59,708,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 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33,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4,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

    3、《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59,664,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

反对 4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88,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934%;反对 4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066%;弃权 0 股。

    4、《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59,664,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

反对 4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0 股。



                                    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88,9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934%;反对 4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1066%;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5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陈   伟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林嘉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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