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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软控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1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
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干涉。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1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
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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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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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的,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六条、
第七条的各项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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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当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明
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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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票上市规则》中 6.1.1 涉及的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
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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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董事会对《股票上市规则》中 6.3.2 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提
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该等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审议,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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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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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
真、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天。
       如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可以不受本条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的提案涉及应当由总经理办公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按规定履
行程序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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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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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应经过与会董事
的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董事
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未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
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受委托的证券部工作
人员做出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和会议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会议记录应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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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单独列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弃权的票数和相应董事及代理人姓名)。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
期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指定的决议执行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应
确保决议事项准确、完整、合法的予以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实施情
况。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汇报决
议执行情况,并建议董事长或董事会采取有关措施,促使董事会决议
得到贯彻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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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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