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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黄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22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
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工具减值
   第四条 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
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第五条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
成分,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
方式对上述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并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
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第六条 减值计提方法:
   (一)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法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分别进行计量。
   1.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
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2.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
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3.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
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4.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
备。
   5.利息收入。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
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
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
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二)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
   1.期末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单进行减值测试,根据
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
备。
   2.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
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款项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名称                            计提方法

               风险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

               性质组合                          不计提坏账准备

   (1)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逾期期数与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公司将应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款项、应收票据等无显著回收风险的
款项划为性质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3.公司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七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
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在资产
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
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
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

                   第四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期末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七条     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在中期
和期末,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
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
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
生了减值:
   (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存在下列迹象:
   1.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2.价值当期大幅度下跌,且在剩余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有证据表明承载该项无形资产的实体已无使用价值或不存在;
   4.该项无形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5.其他表明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探矿权、采矿权存在下列迹象:
   1.因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权证无法及时办理;
   2.经专业部门认定该矿区已探明的资源储量未达到经济可开采储量;
   3.对仅取得探矿权,管理层对该矿区在近期又无继续探矿计划;
   4.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三年内未产生经济利益;
   5.其他表明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
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
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有关减值准备。

                         第六节 资产组减值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公司可以将单独能产生现金流的矿区
确认为资产组,并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
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后,
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
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组可
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组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社会等环境以及该项资产组为创
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且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二)有证据表明承载该资产组的主要实体已无使用价值或不存在。
   (三)该资产组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四)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组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
预期,如该资产组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
等。
   (五)其他表明资产组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
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
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
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

                           第七节 商誉减值
   第二十七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
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
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结合与商誉相关的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
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
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
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八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
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财务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汇总经相关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的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申请,编制议案,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
和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审核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对公司一年内发生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事项报董事会审议,超
过董事会权限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资产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子公司要及时编写核销资产的书面
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公司资产财务部汇总经相关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的资产核销申请,
并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
核,对公司一年内发生核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事
项报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已计提减值或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各子公司应加大对已计提和核销资产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
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追偿损失;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做到“账销
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损
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或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
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
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
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