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9-23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由 10.99 元/股调整为 10.8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其
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63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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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姓姓姓姓姓姓姓姓 姓姓姓姓姓姓 姓姓姓姓姓姓
姓姓 姓姓
姓姓(姓姓) 姓姓 姓姓姓
黄宣泽 党委书记、董事长 14.7 0.70% 0.02%
胡强高 党委副书记、董董董总经理 14.7 0.70% 0.02%
徐勇 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14.1 0.67% 0.02%
卜勤练 副总经理 14.1 0.67% 0.02%
张军 副总经理 14.1 0.67% 0.02%
向明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14.1 0.67% 0.02%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757 人) 2,007.33 95.90% 2.56%
合计(763 人) 2,093.13 100.00% 2.67%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9 元。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
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
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
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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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董董董董董董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
5分位值;
2023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1%。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董董董董董董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
5分位值;
202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2%。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董董董董董董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
5分位值;
2025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
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
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不能解除限售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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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
及《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5、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
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
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关于调整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6日,除权除息
日为2023年7月7日。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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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因此,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P=P0-V=10.99元/股-0.17元/股=10.82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现对暂缓授予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10.99 元/股调整为 10.82 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763名激励对象中,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勇在授予日2023年6月5日
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暂缓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1万股,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1名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18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21人的
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64.9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取消授予。因此,本次公
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63名变更为74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93.13
万股调整为2,014.08万股。
截至2023年9月22日,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徐勇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本
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为此,向其授予14.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人民币10.82元/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2日。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经核查,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徐勇 在授予日前6个月
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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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1 年净资产
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3.44%,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
值水平(-5.34%);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8.89%,高于
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0.76%);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例为 31.80%,不低于 20%,满足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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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激励对象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五、
(二)”的任一情况。
综上,董事会认为,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2 日
2、授予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的份额 拟授予权益数
本的比例
(万股) 量的比例
徐勇 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14.1 0.67% 0.02%
合计(1 人) 14.1 0.67% 0.02%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0.82 元。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模型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摊销,并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
已确定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经测算,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287.64 万元,则 2023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万股) 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4.1 287.64 25.97 103.87 91.89 47.94 17.9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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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
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2、因参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徐勇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在授予日 2023 年 6 月 5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在授予时暂缓授予上述 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截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限
购期已满,上述 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条件。
3、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条件的规定。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
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徐勇授予
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82 元/股。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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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十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 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授予条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以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暂缓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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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暂缓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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