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4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主持人:董事长黄宣泽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 次会 议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表共 19 人 ,代 表公 司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296,636,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1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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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所持股份 291,865,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71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 4,770,964 股,占公司表决权
总股份的 0.6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157,06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6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770,9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01%。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562,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56,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083,8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5806%;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8%;弃权 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3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2019 年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6,636,0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5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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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627,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48,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55%;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五、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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