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万达电影 股票代码: 002739 信息披露义务人: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23 层 一致行动人(一)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8 号楼 3 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23 层 一致行动人(二)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 75 号 2001 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23 层 一致行动人(三) 林宁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权益变动性质: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具备相应的权限 或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3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万达电影 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 指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万达投资 指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指 限公司(简称“万达文化集团”)和林宁女士 本报告书 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2MA3CA7WT8X 注册资本 299.36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9 日 住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商 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97551458Q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霖 成立时间 2006 年 12 月 25 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8 号楼 3 层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 5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张霖先生,万达投资执行董事,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2、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5358074XU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霖 成立时间 2012 年 9 月 19 日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 75 号 2001 室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万达文化集团 100%股权。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张霖先生,万达文化集团执行董事和经理,中国国籍,未取得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3、林宁 姓名 林宁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6 身份证号 210202196006******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莘县融智与万达投资、万达文化 集团和林宁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 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 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持有公司股份 45,084,33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7%;万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613,226,75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8.137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3,368,94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8974%。 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3 年 7 月 17 日,莘县融智与万达投 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达投资向莘县融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77,352,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78%。 3、本次权益变动后,莘县融智持有公司股份 222,437,33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0.2065%,万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435,873,7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00%。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3,368,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897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万达投资 613,226,756 28.1378% 435,873,762 20.0000% 莘县融智 45,084,337 2.0687% 222,437,331 10.2065% 北京万达文化集 600,016 0.0275% 600,016 0.0275% 团有限公司 林宁 14,457,831 0.6634% 14,457,831 0.6634% 合计 673,368,940 30.8974% 673,368,940 30.8974% 二、股份转让协议内容 转让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万达电影 177,352,994 股股份,占万达电影当前总股本的 8.14%。 2、标的股份锁定 9 转让方与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以其持有的全部 222,437,331 股万达电影股票用于 2019 年万达电影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传媒有 限公司 95.7683%的股权(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承担重大资 产重组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承诺在业绩补偿完成之前自愿锁定全部股份。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335,738,930.98 元,标的股份折合每股 含税价格为 13.17 元。 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付款 500,000,000 元至 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交割(股份过户)为前提,受让方 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30 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1,835,738,930.98 元支付至转 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交割 (1)双方应于受让方完成首期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及中证登提供 本次股份转让的法定过户资料,并尽一切合理商业努力尽快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2)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为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 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就标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标 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享有。 6、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有不实之处,或违反本协议项 下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则转 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已支付的转让价款,转让方退还给受让方。已过户的股份, 受让方退还给转让方。 7、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本协议于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修订和变更必须由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 8、协议签署日期 2023 年 7 月 17 日。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莘县融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的 177,352,994 股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莘县融智承诺将以其持有的全部 222,437,331 股万达 电影股票承担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承诺在业绩补偿完成之前 自愿锁定全部股份。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 协议转让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 露义务人莘县融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一致行 动人万达投资及万达文化集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减持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期间 (元/股) (股) 万达文化集团 大宗交易 2023 年 3 月 2 日 13.30 43,565,300 1.9990% 集中竞价 2023 年 5 月 23 日- 12.51 21,706,457 0.9960% 交易 2023 年 7 月 3 日 万达投资 2023 年 6 月 9 日- 大宗交易 11.39-12.02 34,878,718 1.6004% 2023 年 7 月 7 日 合 计 —— —— 100,150,475 4.5954% (2)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2023 年 7 月 10 日,万达投资向陆丽丽女士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18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相关协议转让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2023 年 7 月 20 日,间接控股股东万达文化集团向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 限公司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万达投资 49%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行业主管 部门批准,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谨慎投资。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置备于万达电影证券投资部,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宁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1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 股票简称 万达电影 股票代码 002739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 山东省聊城市莘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中心(有限合伙) 县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是 √ 否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 45,084,337 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2.0687%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持股数量: 222,437,331 股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比例: 10.2065%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8.1378% 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认书》,本次协议转让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19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 否 √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是 □ 否 √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不适用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0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21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22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23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林宁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