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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7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为了规范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程

序,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它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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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战略管理与

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新疆贝肯能源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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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投

资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从公司内部选调或外聘。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

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资

本运作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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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向投资

评审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项目投资需要,

每年可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4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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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管理监督与决策功能,

做到重大经营事项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制衡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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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内审负责人担任。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

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对公司资本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它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分析、

评价。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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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8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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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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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决策、管理团队组成,不断提高公司治理与经

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委

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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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选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并遵照实施。对拟提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查和审议,

形成决议后进行备案并将人选提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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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完成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遇董事会换届选举

或需增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可由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临时召

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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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新

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予以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由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
                              15
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

补选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重要性,参考行业薪酬水

平制定薪酬和考核方案。薪酬和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薪酬结构、税前薪酬

总额区间,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二)结合公司全年度经营状况,并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6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经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17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薪酬区间

内领取基本薪酬;

    (二)年度终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金额和奖励,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18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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