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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10-2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
程序,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
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
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及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
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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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浙江洁
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
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
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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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
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
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流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件、传真方式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信息
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及有关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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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其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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