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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1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


                               2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6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3 年 5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6,439,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119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6,432,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117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
股份数为 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4,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公司相
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
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5,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榛夫、邹珍凡回避
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38,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0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   传 远                        李 志 娟




                               经办律师:

                                             梁 小 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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