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规范运 作和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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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
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候选人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
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进行会议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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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
关议案回避表决,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 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 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权要求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 议记录及
会议决议等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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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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