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通 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336 号)批复,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或“通光线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通光线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通光线缆关 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 年 6 月 14 日),发 行底价为 7.9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 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3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93,301,435 股,募集资金总额 779,999,996.60 元,全 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 109,490,000 股 ) , 未 超 过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拟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上 限 (98,360,655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的 70%。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6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411,483 178,999,997.88 6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82,296 169,559,994.56 6 3 徐镇江 6,220,095 51,999,994.20 6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 4 6,100,478 50,999,996.08 6 基金 5 李天虹 5,382,775 44,999,999.00 6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 9 号私募证券 6 4,222,488 35,299,999.68 6 投资基金 7 UBS AG 3,827,751 31,999,998.36 6 8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88,516 29,999,993.76 6 9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88,516 29,999,993.76 6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88,516 29,999,993.76 6 1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56,220 25,549,999.20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 12 2,631,578 21,999,992.08 6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 13 2,631,578 21,999,992.08 6 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 14 2,631,578 21,999,992.08 6 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 15 2,631,578 21,999,992.08 6 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7 号私募证 16 1,505,989 12,590,068.04 6 券投资基金 2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合计 93,301,435 779,999,996.60 - (三)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999,996.6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10,563,446.3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9,436,550.30 元。 (四)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 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 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等与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与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3、2023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 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 延期条款作了相应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调整议案。 5、2023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在发行注册 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 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公司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 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 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1、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苏通 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 4 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 告。 2、2023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通光 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6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限期为 12 个月。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批准,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过程和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6月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江 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 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2023年5月31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 (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18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6 家,证券公司20家,保险公司10家,以及其他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达过认购意 向的投资者投资者42家。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24名新增投资者的 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1 谭晓峰 2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 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 张奇志 5 王良约 6 张辉贤 7 天铖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5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8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 Marshall Wace LLP 11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 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15 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6 杭州鋆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17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1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 秦慧敏 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6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申购报价结束前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向 150 名投资者发送了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以上名单不包含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 送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 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 6 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09:00-12:00,发行人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21 份《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本次发行申 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 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 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1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2 3,000 是 是 2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8.10 2,500 是 是 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探骊钱湖成 3 8.00 2,200 是 是 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00 4,000 4 徐镇江 是 是 8.50 5,200 5 秦慧敏 8.08 4,200 是 是 9.12 2,200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8.38 3,000 9.18 2,200 7 UBS AG 不适用 是 8.80 3,2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 8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8.69 2,200 是 是 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 9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8.69 2,200 是 是 有限公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 10 8.36 2,285 是 是 选 3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 11 9.66 2,200 是 是 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1 2,555 不适用 是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 13 9.38 3,530 是 是 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4 8.71 2,200 是 是 代“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9.35 2,540 1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3 5,470 不适用 是 8.89 17,900 9.36 4,316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1 12,216 不适用 是 8.81 16,956 8.49 3,700 17 李天虹 8.39 4,500 是 是 8.19 5,300 18 王平 8.04 2,400 是 是 19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2 3,000 是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20 8.53 5,100 是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 21 8.13 5,200 是 是 汇 1 号资产管理产品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36 元/股,发行股数 为 93,301,4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999,996.60 元。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 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6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411,483 178,999,997.88 6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82,296 169,559,994.56 6 3 徐镇江 6,220,095 51,999,994.20 6 8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4 6,100,478 50,999,996.08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李天虹 5,382,775 44,999,999.00 6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 6 4,222,488 35,299,999.68 6 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UBS AG 3,827,751 31,999,998.36 6 8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88,516 29,999,993.76 6 9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88,516 29,999,993.76 6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88,516 29,999,993.76 6 1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56,220 25,549,999.20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 12 2,631,578 21,999,992.08 6 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 2,631,578 21,999,992.08 6 (代“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 14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 2,631,578 21,999,992.08 6 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 15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 2,631,578 21,999,992.08 6 份有限公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 16 1,505,989 12,590,068.04 6 选 3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3,301,435 779,999,996.60 -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 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的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四)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 9 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追加 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 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 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徐镇江 C4 普通投资者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 4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券投资基金 5 李天虹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 9 号私 6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7 UBS AG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C4 普通投资者 是 9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4 普通投资者 是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 是 12 A 类专业投资者 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铂 是 13 A 类专业投资者 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 是 14 A 类专业投资者 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 15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7 号 16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发行对象合规性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 10 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发行对象备案情况的说明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无需备案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无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备案 手续的情况如下: UBS AG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 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徐镇江、李天虹为中国国籍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办 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华泰优 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程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已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1 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2)需要备案的情形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般胜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要求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鼎盛定增量化精选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毅远定 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泰前锦定增量化对冲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创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70 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其中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8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等 46 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中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证全球-承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兴证全球-汇丰多策略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华盛 2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 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等 17 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其中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 12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4、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 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认购的对象在参与本次发行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承诺最终 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申购方 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5、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6、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7、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除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未 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缴款及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公司及主承销商向上述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江苏通 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 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 13 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截至2023年6月21日止,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 计779,999,996.60元缴付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675号号)。 2023年6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260号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验资 报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3,301,435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9,999,996.60元;截至2023 年6月26日止,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转付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的募集资金 770,471,694.76元。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563,446.30元(不含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769,436,550.30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93,301,43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76,135,115.30元。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并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 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 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14 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1、通光线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通光线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 深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通光线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梦飞 郭丽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天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