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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2023-08-02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90771 号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771号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编制的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
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确保《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
结论。




                            专项审核报告 第 1 页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
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
有关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
工作为发表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
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以下无正文)




                            专项审核报告 第 2 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
项审核报告》之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于长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宋维聪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签章页仅限用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A90771 号报告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专项审核报告 第 3 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截至2023年7月24日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
情况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6 号)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3,301,435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999,996.60 元,扣
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10,563,446.30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69,436,550.3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90260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拟投入金额(万元)    拟投入金额(万元)
  1      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              70,000.00             62,000.00              62,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16,000.00              14,943.66
                 合计                                  86,000.00             78,000.00              76,943.66




                                            专项说明 第 1 页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为
145,878,285.34 元,需置换自筹资金 145,878,285.3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万元)

  1       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                                62,000.00                  14,587.83

  2       补充流动资金                                                    14,943.66
                   合计                                                   76,943.66                  14,587.83




四、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 10,563,446.30 元(不含税),截止 2023 年 7 月 24 日
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280,427.47 元(不含税),一并置换。


五、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31 日




                                             专项说明 第 2 页